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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发布日期:2012-9-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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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行业,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有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和资质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领路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论文和著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一个地区,行业,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扭亏,得到省,市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十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三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二)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

  (三)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三篇,且其中一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

  (四)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数前三名),或获得过二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数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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