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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发布日期:2012-9-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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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暂行条例》,结合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及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思想道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和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元任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为财会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在企业工作的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相加。

  三、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熟练操作计算机,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免试范围、区域及具体规定参见青海省人事厅青人专字〔2003〕153号文件和青海省人事厅青人专字〔2002〕34号文件。

  四、考核要求

  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

  3、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大中型企业和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财会管理和指导工作。

  2、具有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考核其业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主持制定过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等。

  4、能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财务会计专业领域内重大或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除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外,同时需具备下列2一7条中的至少1条。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含《青海财会》),其中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出版过本专业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六万字以上)的中专程度的财会教材。

  2、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奖励。

  3、在改进财务和会计管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提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经州地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4、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州(地、市)以上重点工程基建评审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2份以上,其签署的业务报告被州(地、市)政府部门认可或采纳;担任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核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水平,成绩显著。

  5、担任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长期间,单位财会部门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称号和财务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并通过评审验收。

  6、直接参与地级市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为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监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7、任现职期间内接受过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中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证书。或接受继续教育累计时间达到45天(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发现证实,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工作。本评审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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