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9-14 浏览:次
甲公司系从事信息技术开发的高科技公司(科创板上市),2019年发生的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事项如下:
(1)甲公司将6月20日购入的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财务部门认为应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但该重分类导致的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甲公司拟于12月10日购入X公司股票1000万股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每股购入价为5元,如购入另需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甲公司认为购入时应按照5015万元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
(3)5月1日,甲公司将一项金融资产出售给Y公司,取得出售价款300万元,同时与Y公司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限结束时甲公司按310万元的价格再将该金融资产回购,甲公司在出售时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4)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管理产品价格风险,甲公司决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由总经理主持专题办公会进行部署。会议决定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坚持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买卖商品方向相同原则。
(5)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决定对相关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但不得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项判断事项(1)至事项(5)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事项(2)不存在不当之处。
事项(3)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由于此项交易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固定价格,表明甲公司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所以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事项(4)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坚持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买卖商品方向相反的原则。
事项(5)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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