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化可行性初探
民事诉讼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化可行性初探
何春丽
摘要:刑事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化问题已经解决,为刑事案件的公平裁判奠定了基础,同时为民事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化开辟了道路。本文就民事裁量权量化的可行性进行阐述。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量化;可行性;民事诉讼
近几年有关自由裁量权问题一直成为公众舆论的一个焦点。无数司法战线上的法律工作者也一直致力于对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刑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民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行政诉讼审判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等。如今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已有了破冰效果,“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量化”已经顺利完成并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同类的刑事审判案件的可预期判决年限与实际判决年限不超过半年的误差。这说明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是成功的、可行的。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不仅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大大减少了司法外界的干扰,减轻法官审判责任压力,同时也避免了法官徇私枉法,使法律真正公平运行于社会。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其他司法自由裁量权如何量化的问题。由于民事案件与民众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又大,使得审判依据的条件有较大的出入。因此,容易引发公众不满并产生对法律的质疑。进行自由裁量权量化是势在必行。要想进行量化,首先得找出影响民事自由裁量权量化的种种因素。
一、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
民事诉讼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的是非、真假、曲直等问题,在民事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情势所需,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时,所拥有的自主判断权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司法人员的思维定势:每一个法官,无论其思维方式如何差异,他在司法活动中总会竭力扮演着一个尊重事实并无偏私地处理讼事的公断人角色。他的思维格局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依中立角色的需要、法律规范的要求充当正义的守护者。往往重刑轻民、重民轻行、重判轻调、重呼吁轻探索,在考虑案件特殊性上思量不够。甚至有的法官怕麻烦、怕担责任,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就轻言判决,造成了无法服众的后果。
(二)传媒对司法权的影响:许多记者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报导过程中,往往只凭借一些法律常识,并追求迎合公众口味和商业效应。对好人违法犯罪持同情态度,对贪官被抓,则恨不能立诛而后快。特别是对有些案件起影响一边倒舆论效应。实际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变成了另一时空的审判案件活动。这种情况的结果是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致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判决的后果及影响。
(三)司法权力地方化倾向的影响:法律在以公正的姿态面对世人评价时,法官也要面对自由裁量不得不顾忌的一些情理、权威和良心谴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依赖性方面。经费依赖地方政府供给;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办公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依附性,使得司法活动不时地围绕地方行政权展开。
(四)法官素质影响:法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在断定事实真伪后,就得决定引用法律来做判决。这时就要做到头脑清楚,重情理。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是做好法官的充分条件。然而当前法官的准入还没有完全通过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的方式进入,其素质参差不齐。实现司法公正、拒绝腐败,就要保证法官这一群体具有高度的道德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以此来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
(五)司法规定不明确条款引用困难的影响:自由裁量的过程就是僵化的法律与变化多样的现实进行结合的过程,而结合点就是运用法律、理解法律、遵从公德心的过程,也是法官法律水平的体现的过程。但于由于法律过于目标化,使得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依据不祥,容易造成偏差,引发民众不满。
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自由裁量权行使容易被滥用,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正。自由裁量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在现实案件审理中,为避免不同法院相同案件的处理问题,一般法院间相似案件会参照处理,但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较强,其参照往往还是很有限。因此,进行自由裁量权量化是大势所趋。
二、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可行性初探:
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涉及选择权、认定权和裁决权。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的审查认定,对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和对法律适用结果的终结裁量。我们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量化应从立法上规制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方面展开:
(一)缩小法律依据的幅度:裁量不公很大程度上是尺度把握不好造成的,有的是客观原因有的是主观原因,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裁量幅度过宽造成的。如果量刑幅度比较细密,出入就非常小,引发的不公平现象也就不会多。“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量化”已经证明这种办法是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最有效办法。
(二)量化过程中考虑的因素要统一:尽管民事案件涉及面广,特殊性强,依据的法律多种多样,但总体原则是一致的。可参照刑事自由裁量权量化的标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解释上做到统一细致。为避免法官依据法律条款有出入,可设立专门审案的陪审团和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时向他们公开,允许他们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弥补法官判断力的不足。审案过程中,法官在听取他们充分意见基础上再行裁决,以减少主观臆断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减少不公判决。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开:判决公开可使判决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法官会更加精准业务,其他干扰因素也会有所收敛,其他法官断案也可借鉴。广大民众也可通过观看审理过程,理解法律的规定与判决依据,从而认知法律,减少对法律的质问。
总之,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是有可行性的,但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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