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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论文_联邦宪法何以青春常驻

发布日期:2013-3-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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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何以青春常驻
程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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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联邦宪法作为美国根本大法符合自然法对人定法的根本要求。联邦宪法对美国民主制度起到护航作用,适应民主政体需要。民主制度较之于专制或寡头统治的他治政体,更能接近自然法内涵,符合社会发展本质规律。因此,联邦宪法作为美国最高的实在法蕴含自然法精神,这也是美国公民尊崇之的内在原因。
   【关键词】联邦宪法;民主制;自主;自然法
  
  独立战争结束之后,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通过自下而上批准手续而完成的联邦宪法。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在未经任何修改的前提下,经历两百多年仍然适用并被其国民尊崇的根本大法。美国人对联邦宪法的景仰和崇敬是诚心诚意的,甚至达到崇拜的程度。联邦宪法何以拥有强大的力量历久不衰呢?
   联邦宪法概述
  美国一直沿用至今的基本大法——联邦宪法,是在第一部联邦宪法软弱无力的背景下呼吁宪制权来进行订制。当时美国人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划分主权不仅能够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关心与管理本州繁荣发展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且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并发挥满足全国性需要的作用。因此,他们选取一个折中的办法,“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进而,他们设立了一个在两种互相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的最高法院,就是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与货币价值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在各州可能危及联邦安全时,有权干预各州内部事务;为使联邦政府能清偿其所负担债务,而赋予之以不受限制的征税权。”联邦宪法的分权制度明确体现中央政府集权的原则,目的在于汲取此前联邦政府在各州追求独立主权情况下软弱无能的教训,防止各州对中央集权的侵害。同时,联邦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基本原则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宪法最大的贡献在于确立联邦制,并按照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创立政府机制。在保证联邦权高于州权的同时,允许各州保有主权与独立。联邦宪法内容上的种种规定表明,各州因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共同精神纽带使联邦制成为可聚集各州力量来共同抵御外敌的有利于人类安定地繁衍生息的强大组织形式,为新大陆的英裔新移民提供现实与心理上的安抚。
   联邦宪法护航民主制
  英裔美国人努力挣脱欧洲宗主国牵制的血腥革命历史,使其国民异常珍视人民主权民主国度。美国公民对现行联邦宪法表示巨大信任,以爱国者的情怀尊重之。联邦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基本原则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通过聚集各州力量共同创建适合人类繁荣发展的环境、机制与条件。一个新国度寻求发展的首要目标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给予安全、和平、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因而,联邦宪法通过确立人民主权基本原则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来维护民主政体在新大陆的生根发芽,其实质在于为人民自治民主制度在美国的生存与发展起到护航作用,符合美国公民的渴求。
  托克维尔高呼联邦宪法是优秀的成果,联邦宪法之所以优于各州宪法,较之时间优势而言,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品格。联邦的立法者们是当时新大陆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他们才德兼备而且崇尚自由,富有爱国心。他们对自由的热爱反映在联邦宪法上,有利于维护新大陆民主制度稳定发展。当时各州政府的立法权逐渐向选举团的意志靠拢,州政府的其他权力不断向立法权倾斜,而联邦宪法施行之后却能有效减弱此状况对民主制度的侵害。联邦宪法这种特殊的优越性有利于巩固新大陆的民主制度,满足美国人民自治的渴求。经过两百多年时间验证,联邦宪法果能适应民主政体,一直保持着不衰的青春活力。
   自主的优点
  美国公民之所以对民主制度充满热情,除了清教徒血雨腥风的解放历史外,从理论上讲,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自主较之于专制、寡头,具有一定优势。民主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管理,是一种人民自治制度。自主是自治作为道德理想时的称谓,自主不是因为民主而产生、非在民主之后的结果,在社会生活中,自主就是民主。
  从法律来源上看,自主与专制或寡头政体(他治)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公民对法的信念和态度以及由此而生的遵守法律的动机不同。自主社会的法律来源具有社会内在性,法由社会公民制定,法是公民的仆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实际上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专制或寡头政体的法律来源是外在的,法体现极少数个别人员的利益,公民作为臣民接受法律具有被动性,法是公民的主人,公民遵守法律意味着服从他人意志。
  从社会目标的来源分析,自主与他治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公民自主的社会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选定社会目标,公民处于主体地位,社会目标及其实施手段均由社会内部产生。而在他治的社会中,无论是专制的还是寡头的,社会目标都强加于公民头上,统治者与公民之间属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公民必须尊崇上级统治权威,全社会的目标与施行手段具有外部强加性。
  自主与他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对个体发展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政治社会中民主的合理性在于承认社会成员尊严的普遍价值,民主以其社会成员的理性作为前提,鼓励通过教育支持全体社会成员发展智力。而在等级统治制度下,每个单位(除了最上级以外)的每个人或者每个团体的存在价值都是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目标来为最上级提供服务。自主社会的成员以公民身份管理社会事务,社会寻求的福利由公民决定,全社会要求公正地对待人类的理性,是一个充满人性的社会。在专制或者寡头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作为统治者的臣民提供服务,臣民的尊严无从谈起,统治者决定福利追求的方式和内容。与专制或者寡头相比,民主社会更能增加公民忠诚的深度、合理性以及产生这种真诚的肯定性。民主社会的事业是全社会成员的事业,每个公民自觉自愿服从民主社会法律,支持民主社会最高目标,对民主社会保持高度忠诚,但在他治的社会中却难以找到这样强有力的理由。
   民主政体与自然法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因此,法即是本质规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法。古代西方早已赋予自然法一种实质性、永恒不变的正义。古典作家西塞罗提出以正义和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观:“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的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洛克论述自然法,“几乎完全融入个人的自然权利之中,融入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中”,他看重保护个人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而且把这些权利潜含于社会的基本秩序之中。布莱克斯通认为,“自然自由”是“我们生来固有的权利”。他将“自然自由”定义为“除自然法之外,人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地采取他认为适当的行为的能力。”
  概括来讲,在西方学者看来,自然法具体表现为正义、理性和个人与生俱来的生命、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利。与专制、寡头政体较量,以人民自治为基的民主制度似乎更接近自然法内涵,更符合人类发展进程的内在规律。“自由是实行民主的条件,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关键,博爱是任何民主存在的前提。”进行人民自治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民主之所以相对合理,是因为政治权力在政治社会中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配给,倘若没有充分理由要区别对待公民身份,则须认同他们享有同等待遇,让他们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前景发挥主动能动性。由此看来,民主制似乎是一种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的政体,但从理论上讲,即便全由自私自利的坏人所组成的社会,民主仍然可行,只要他们自愿参与到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即可。民主既能使为善的人又能让行恶的人安分生活,即民主可存在于善的社会又可适用于恶的社会,民主仅具中立价值,并无褒贬之义。
   结语
  联邦宪法开篇首句“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及1791年通过的前十条修正案(后称“权利法案”)等法律条文均表明联邦宪法对美国民主制度起护航作用,本质上适应美国人民主权的民主政体需要。因此,联邦宪法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一项重大突破,奠定英裔美国社会未来政治制度基础。与专制或寡头统治的他治政体相比,民主制度似乎更能符合自然法要求,更能遵循社会发展本质规律。联邦宪法作为美国基本大法,以正义、自然权利的自然法为基础,涵盖自然法对人定法的根本要求,因而得以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仍被尊崇不已。
  
  【参考文献】
  [1] [法]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论美国的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 [美]爱德华·S·考文著. 强世功译.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 北京:三联书店,1996.
  [3] [美]科恩著. 聂崇信、朱秀贤译. 论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 [法]托克维尔著. 周炽湛、曾晓阳译. 回忆录:1848年法国革命[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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