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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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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税制进行的结构性改革,经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划拨到增值税的范畴。这一重大的税制改革的举措使企业的财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过去的成本不可抵扣转化为可抵扣款项,税率也从过去的5%分化成不同行业的6%,11%和17%,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不能抵扣款项但税率却低至3%。在建筑性行业领域,“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性行业税率的变化不仅使建筑性行业税负发生了变化,还对建筑性行业的上下游链条都产生了影响。本文从“营改增”的概念出发,逐步探索“营改增”对建筑性行业税负的影响。
  一 、“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实际意义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国家队税制进行的结构性改革。“营改增”在2011年就已经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进行了试点方案的策划。在2012年,“营改增”开始以上海为首发站进行试点工作,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这是上海最先进行71号文件改革的行业和领域。在2012年8月份,国家的税制改革开始向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扩展。按照国家的既定方针和计划,“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望在2015年完成。
  二 、“营改增”初期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
  1 建筑行业中的施工企业实际税负会增加
  在建筑行业,施工企业所需的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很多,因此增值税的抵扣金额很难达到统一。对施工企业而言,如果工程材料全部交由自己来进行采购,则可以得到更多可抵扣的款项。但如果施工企业只承包部分项目,主要的建筑材料都由建筑公司提供,而施工企业之提供了少量的建筑材料,则施工企业的可抵扣款变少,从而税负变重。而且施工企业的项目很分散,有的项目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那些项目材料比如砖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因此,施工企业的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故而建筑性行业的税负便会增加。
  2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对施工企业而言,即便进货材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依然改变不了税负增加的事实。原因在于进项材料的增值税率与销项的税率不对等。根据国家新发布的“营改增”的《增值税征收办法通知》,施工企业的进项材料中,如砂、土等生产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等的增值税税率为6%。也就是说施工企业的进项金额按6%进行抵扣,而建筑企业最后的成品的销项税按销售金额的11%进行征收。进项的6%与销项的11%之间有5%的差额,因此施工企业有5%的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建筑相行业的税负实际是增加的。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在建筑行业,建筑工人的劳务报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但是,在建筑行业要明确知道的是该行业的劳务人员大多由劳务公司提供或零散的农民工。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劳务报酬是它们的主营业务收入,无进项抵扣。而建筑行业的劳务收入要按11%计提销项税额。这使建筑行业劳务增值税由3%增加到了11%,足足增加了8个百分点。建筑劳务公司走的是微利营销路线,如果按照此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劳务公司势必走向破产。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利用税负转嫁将危机转向施工企业,但如此一来施工企业的税负便增加了。换个方面来谈,施工企业如果不用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而采用散工来进行施工,则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将无法进行抵扣,建筑性行业依然要承担比以前重的税负。
  4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营改增”后,新的税制方案对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有了新的规定。在新的税制方案中,动产租赁业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对租赁业而言这无疑是给该业带来了沉重的税负。因为租赁也的机械设备的对外租售是主营业务收入,没有进项抵扣。由于税制改革,租赁业为了降低自身税负的考虑,必定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租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建筑型企业从租赁业进购机械设备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租赁业将自身可能产生的沉重税负转嫁到了建筑性行业中。建筑性行业承受了更重的税负。
  5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制度规定进项税的税额必须在180天内认证完毕。施工企业与其他传统制造行业有所不同,施工企业的项目分散,并不集中,可能在全国各地都有涉猎。由于项目地域的分散性,很难使施工企业快速有效的收集和整理那些增值税发票。发票在认证的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建筑性行业的增值税发票来源复杂,认证时也会出现很多困难。因此,“营改增”后为施工企业收集发票和认证工作都带来了难度。
  三 、 结论
  在建筑性行业领域,“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性行业税率的变化不仅使建筑性行业税负发生了变化,还对建筑性行业的上下游链条都产生了影响。比如施工企业的项目很分散,有的项目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那些项目材料比如砖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因此,施工企业无法抵扣进项。再从商品混凝土等材料来说,建筑企业最后的成品的销项税按销售金额的11%进行征收。进项的6%与销项的11%之间有5%的差额,因此施工企业有5%的进项不能抵扣,税负实际是增加的。除以上两点以外,建筑性行业从机械设备的购进和发票的管理都增加了过去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1]苏红敏.“营改增”对建筑性行业的影响探讨[J].全国商情.2013.(05)
  [2]王伟.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营改增”对建筑性行业税负影响研究[J].现代商业.2012(04)
  [3]王现刚.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税负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1)
  [4]祝铮艳.探讨建筑性行业税负影响因素[J].中国审计报.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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