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8-13 浏览:次
如何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的思考
章春英 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310015
摘要:毒品乃万恶之源,不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有效去除毒瘾的手段。强制隔离戒毒经费是维持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的现状,对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不到位带来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促进戒毒事业的发展。
关键字:强制隔离戒毒 现状 影响 建议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的施行,为我国禁吸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创设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由于与《禁毒法》相配套的国务院《戒毒条例》尚未出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经费保障体制在法律层面仍未明确。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强制戒毒人员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三个月后,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续的戒毒矫治,劳教戒毒场所挂牌强制隔离戒毒所,担当起今后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康复治疗的重任。由此,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对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戒毒和教育挽救质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的现状
(一)戒毒经费“捉襟见肘”。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每年都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戒毒工作的开展,但由于保障机制和有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经费保障途径不同,到位戒毒场所用于戒毒治疗、康复经费并不宽裕。日常性的经费保障按原劳教人员标准定额下拨,一些必要的戒治康复措施、教育矫治手段因经费的不足而难以深入开展。虽然,政府已加大力度投入戒毒经费,但依然难以满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
(二)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制度的空白。《禁毒法》涵盖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但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则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对于由原劳教戒毒所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经费保障相关规定仍未出台。强制隔离戒毒经费未能及时纳入各级财政保障机制,是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开展戒毒工作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执行力的缺失。目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费、治疗费暂定3600元/人/年标准,其它费用参照原劳教人员标准执行。但因中央尚未明确规定,且省级财政与投送地政府如何分担费用也不甚明确。这是一种“非典型”的经费保障状态,缺乏一定的执行力。
二、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不到位带来的影响
(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重心容易偏移。《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戒毒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然而,当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生存和发展遭遇瓶颈时,戒毒所就会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集中搞劳务加工,抓经济效益,难免会忽视戒毒治疗和教育矫治效果,戒毒工作重心发生偏移。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容易发生异化。《禁毒法》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作为培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实施教育矫治的一种手段,目的十分明确。如果戒毒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戒毒场所会将戒毒人员劳动生产作为维持场所运转的重要手段,戒毒人员参加劳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现教育矫治功能发生异化。
(三)强制隔离戒毒矫治质量难以稳步提高。目前,劳教戒毒经费财政保障尚不能全额到位,由于受经费保障和各种条件的影响,一是在人才引进、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医疗保障上还远远滞后,戒治手段仍然停留在较低级阶段;二是戒治医疗设备设施陈旧,缺乏科学先进的检测治疗设备,戒治设施、康复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教育矫治职能的弱化,针对性不强,时间不足,方法简单,强制戒毒工作表面化、粗浅化,致使戒毒矫治质量难以提高。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障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经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戒毒人员的生活待遇偏低,戒毒治疗措施难以及时跟上,以超时、超体力劳动实现“自我造血”,劳动报酬偏低或是不能兑现劳动报酬等等。
三、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的必要性
(一)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治疗和教育,实现戒毒目标的需要。新施行的《禁毒法》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围。为此,吸毒人员首先是病人,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必须围绕“吸毒者是病人”这一根本理念,开展“治病救人”的戒毒措施;其次,吸毒人员是违法者和受害者,采用多样化和综合性教育矫正措施,保障戒毒矫治工作顺利进行。《禁毒法》对吸毒人员身份的全新定位,促使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必须投入大量经费,保障戒毒人员的治疗康复、教育矫治,以顺利回归社会。
(二)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功能的需要。戒毒问题在当今社会不是一个仅依靠医药科技就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依靠多学科进行综合治理的问题。根据国际上的戒毒经验以及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这就要求戒毒场所具有更完善的管理制度,更科学的戒毒手段,更完备的康复设施,为戒毒人员营造良好的戒毒康复条件和环境,同时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
(三)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殊性出发,实现戒毒康复目的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多是长期、反复吸毒成瘾者,生理上,除了戒毒稽延性反应外,还有各种器质性的疾病,同时心理上又有不同程度的障碍,甚至精神疾患。因此,在管理模式转变的同时,以原劳教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为参照,结合戒毒人员身体素质差、多病等实际情况,一是提高戒毒人员生活伙食标准,便于戒毒人员最基本需求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提高戒毒人员医疗费用标准,便于戒毒人员因吸毒而衍生的疾病得到及时和有效地治疗。
(四)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巩固戒毒成果,实现社会回归的需要。从实践中看,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缺乏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很容易复吸,使先前的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加强社会工作机制建设,实行模拟社区化戒毒康复,开展戒毒康复“中途岛”工程,提高戒毒人员的抗毒、拒毒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是对戒毒人员辅以习艺劳动培训,让其掌握一技之长,为戒除毒瘾后顺利回归社会、远离毒群构建就业平台。
(五)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民警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戒毒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转变的需要。长期以来,管理民警在劳教工作中已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和定式思维习惯,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缺乏足够的理性思维,对戒毒专业知识储备不够。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管理教育民警必须具备全面而扎实的法律、法规和管教业务知识外,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毒品的类别、危害、流行现状等相关知识;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全面而系统的临床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外,对毒品的相关医学知识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研究,要善于应用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开展心理和行为矫治等综治疗。
四、强制隔离戒毒经费的构成设想
《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原有戒毒工作体制格局,这就要求不管是强制隔离戒毒还是社区戒毒都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各地财政都应将戒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主要应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生活经费;2.疾病治疗经费;3.戒毒康复经费;4.教育矫治经费;5.戒毒场所建设经费;6.戒毒场所日常公用经费;7.戒毒场所人员经费;8.其他专项经费。
五、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的基本途径
(一)参照原劳教戒毒经费标准,由省财政按预算定额下拨。原劳教戒毒经费保障虽然不是十分的宽裕,但在财力还是有限的条件之下,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参照原劳教戒毒经费保障模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按省财政预算要求和管理人员、戒毒人员定额标准,编制次年经费预算,采用原经费预算“二上二下”的程序,由省财政按预算定额分期下拨。
(二)财政未实现全额保障的前提下,以习艺劳动收入弥补部分不足。随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要求,为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功能,必须得投入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施行。在财政未实现全额保障的前提下,拟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部分收入弥补戒毒经费的不足,保障戒毒工作有效的开展。此项措施仅作权宜之计,最终应由财政全额保障解决。
(三)地方财政经费配额上交,由省财政统一标准按定额下拨。由于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大多为省直属,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各市、县(区、市)投送,因此,参照罪犯、劳教人员费用分担的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以政策形式下到各级地方政府,每年由各地方财政以一定的标准将经费上缴省财政,省财政按收治规模及额度统一下拨,以确保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各项经费能够足额保障到位。
章春英 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310015
摘要:毒品乃万恶之源,不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有效去除毒瘾的手段。强制隔离戒毒经费是维持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的现状,对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不到位带来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促进戒毒事业的发展。
关键字:强制隔离戒毒 现状 影响 建议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的施行,为我国禁吸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创设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由于与《禁毒法》相配套的国务院《戒毒条例》尚未出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经费保障体制在法律层面仍未明确。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强制戒毒人员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三个月后,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续的戒毒矫治,劳教戒毒场所挂牌强制隔离戒毒所,担当起今后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康复治疗的重任。由此,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对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戒毒和教育挽救质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的现状
(一)戒毒经费“捉襟见肘”。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每年都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戒毒工作的开展,但由于保障机制和有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经费保障途径不同,到位戒毒场所用于戒毒治疗、康复经费并不宽裕。日常性的经费保障按原劳教人员标准定额下拨,一些必要的戒治康复措施、教育矫治手段因经费的不足而难以深入开展。虽然,政府已加大力度投入戒毒经费,但依然难以满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
(二)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制度的空白。《禁毒法》涵盖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但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则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对于由原劳教戒毒所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经费保障相关规定仍未出台。强制隔离戒毒经费未能及时纳入各级财政保障机制,是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开展戒毒工作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执行力的缺失。目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费、治疗费暂定3600元/人/年标准,其它费用参照原劳教人员标准执行。但因中央尚未明确规定,且省级财政与投送地政府如何分担费用也不甚明确。这是一种“非典型”的经费保障状态,缺乏一定的执行力。
二、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不到位带来的影响
(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重心容易偏移。《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戒毒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然而,当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生存和发展遭遇瓶颈时,戒毒所就会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集中搞劳务加工,抓经济效益,难免会忽视戒毒治疗和教育矫治效果,戒毒工作重心发生偏移。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容易发生异化。《禁毒法》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作为培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实施教育矫治的一种手段,目的十分明确。如果戒毒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戒毒场所会将戒毒人员劳动生产作为维持场所运转的重要手段,戒毒人员参加劳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现教育矫治功能发生异化。
(三)强制隔离戒毒矫治质量难以稳步提高。目前,劳教戒毒经费财政保障尚不能全额到位,由于受经费保障和各种条件的影响,一是在人才引进、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医疗保障上还远远滞后,戒治手段仍然停留在较低级阶段;二是戒治医疗设备设施陈旧,缺乏科学先进的检测治疗设备,戒治设施、康复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教育矫治职能的弱化,针对性不强,时间不足,方法简单,强制戒毒工作表面化、粗浅化,致使戒毒矫治质量难以提高。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障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经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戒毒人员的生活待遇偏低,戒毒治疗措施难以及时跟上,以超时、超体力劳动实现“自我造血”,劳动报酬偏低或是不能兑现劳动报酬等等。
三、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体制的必要性
(一)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治疗和教育,实现戒毒目标的需要。新施行的《禁毒法》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围。为此,吸毒人员首先是病人,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必须围绕“吸毒者是病人”这一根本理念,开展“治病救人”的戒毒措施;其次,吸毒人员是违法者和受害者,采用多样化和综合性教育矫正措施,保障戒毒矫治工作顺利进行。《禁毒法》对吸毒人员身份的全新定位,促使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必须投入大量经费,保障戒毒人员的治疗康复、教育矫治,以顺利回归社会。
(二)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功能的需要。戒毒问题在当今社会不是一个仅依靠医药科技就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依靠多学科进行综合治理的问题。根据国际上的戒毒经验以及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这就要求戒毒场所具有更完善的管理制度,更科学的戒毒手段,更完备的康复设施,为戒毒人员营造良好的戒毒康复条件和环境,同时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
(三)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殊性出发,实现戒毒康复目的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多是长期、反复吸毒成瘾者,生理上,除了戒毒稽延性反应外,还有各种器质性的疾病,同时心理上又有不同程度的障碍,甚至精神疾患。因此,在管理模式转变的同时,以原劳教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为参照,结合戒毒人员身体素质差、多病等实际情况,一是提高戒毒人员生活伙食标准,便于戒毒人员最基本需求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提高戒毒人员医疗费用标准,便于戒毒人员因吸毒而衍生的疾病得到及时和有效地治疗。
(四)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巩固戒毒成果,实现社会回归的需要。从实践中看,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缺乏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很容易复吸,使先前的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加强社会工作机制建设,实行模拟社区化戒毒康复,开展戒毒康复“中途岛”工程,提高戒毒人员的抗毒、拒毒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是对戒毒人员辅以习艺劳动培训,让其掌握一技之长,为戒除毒瘾后顺利回归社会、远离毒群构建就业平台。
(五)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是民警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戒毒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转变的需要。长期以来,管理民警在劳教工作中已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和定式思维习惯,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缺乏足够的理性思维,对戒毒专业知识储备不够。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管理教育民警必须具备全面而扎实的法律、法规和管教业务知识外,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毒品的类别、危害、流行现状等相关知识;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全面而系统的临床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外,对毒品的相关医学知识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研究,要善于应用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开展心理和行为矫治等综治疗。
四、强制隔离戒毒经费的构成设想
《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原有戒毒工作体制格局,这就要求不管是强制隔离戒毒还是社区戒毒都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各地财政都应将戒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主要应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生活经费;2.疾病治疗经费;3.戒毒康复经费;4.教育矫治经费;5.戒毒场所建设经费;6.戒毒场所日常公用经费;7.戒毒场所人员经费;8.其他专项经费。
五、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的基本途径
(一)参照原劳教戒毒经费标准,由省财政按预算定额下拨。原劳教戒毒经费保障虽然不是十分的宽裕,但在财力还是有限的条件之下,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参照原劳教戒毒经费保障模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按省财政预算要求和管理人员、戒毒人员定额标准,编制次年经费预算,采用原经费预算“二上二下”的程序,由省财政按预算定额分期下拨。
(二)财政未实现全额保障的前提下,以习艺劳动收入弥补部分不足。随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要求,为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功能,必须得投入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施行。在财政未实现全额保障的前提下,拟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部分收入弥补戒毒经费的不足,保障戒毒工作有效的开展。此项措施仅作权宜之计,最终应由财政全额保障解决。
(三)地方财政经费配额上交,由省财政统一标准按定额下拨。由于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大多为省直属,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各市、县(区、市)投送,因此,参照罪犯、劳教人员费用分担的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以政策形式下到各级地方政府,每年由各地方财政以一定的标准将经费上缴省财政,省财政按收治规模及额度统一下拨,以确保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各项经费能够足额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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