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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人角度浅析政府采购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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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由此可见,作为采购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受益人,而一旦政府采购的某个环节出了纰漏,对采购人的影响也是最为不利的,因此有必要从采购人的角度来关注一下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  采购人  问题  对策

政府采购起源于18世纪末的英国,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许多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达到年度GDP的10%-15%,涵盖了公共机构和公共部门的几乎所有采购活动,小到办公用的笔、纸,大到跟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铁路、电力、通讯、机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成为西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资源得到极大的丰富,原来的卖方市场在很多领域已经转为买方市场,政府职能由经济指挥转向经济指导和调控,加上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内外环境俱已成熟。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由此可见,作为采购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受益人,而一旦政府采购的某个环节出了纰漏,对采购人的影响也是最为不利的,因此有必要从采购人的角度来关注一下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第一、政府采购预算的时效性不强,采购人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容易出现较大的偏差。政府支出的起点是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方面,理所当然要纳入预算范围。但是,政府采购预算跟部门预算最大的区别在于:部门预算是总量控制,在目前各级财政零增长指导思想下,单位部门预算在上年度基础上略作调整即可;而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细化到一张纸一支笔,在预算编制期间内,谁也无法准确预计下一年度全部的采购需要。于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剩两个选择:一是尽量报大、二是准备调整。这两种方法都违背了预算控制的目的,如果预算报大或调整过多,则政府采购预算太过随意,不能起到控制作用;如果一昧强调预算的刚性则不适应单位实际采购的需要。
第二、政府采购报价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采购人按报价采购容易造成高价购入货物。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实现规模化采购,以较低的价格采购合适的货物,节约采购人的资金。自从财政部2007年下达了“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的通知之后,政府采购报价一直在向与市场价格并轨的方向努力,集中采购目录上的商品价格已经由一年发布一次中标结果改成每季度发布一次中标结果。但由于政府采购价格是采取定点供应商报价、专家审核的方式定价,虽然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最终价格仍然跟市场价格有一定差距,而采购人由于没有选择权,即使明知价格高于其他供应商也只能照价购买。
第三、政府采购流程设计不够完善,不利于采购人编制适当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为例,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政府采购流程是: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财政审核并下达计划→进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平台通过供应商竞价选择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并出具政府采购证→购入计算机并由国库直接支付。按照这样的流程,政府采购必须先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报财政审批,这就使得采购人必须在未知供应商的情况下确定一个用于编制用款计划的价格。虽然在政府采购网上有固定品牌固定配置的指导价格,但覆盖范围不全,一旦采购人要求的配置与网上不符,政府采购网上的价格就不再具有参考价值,采购人除非事先向供应商询价,很难编制出适当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而在询价之后,电子化采购平台的供应商竞价环节就基本成为一个形式了。
第四、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不明确,不能有效节约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政府采购中心是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职能和执行采购职能分离、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人的代理人,为采购人采购符合要求的物品、节约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本是政府采购中心的重要职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由于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站在财政部门的立场,从节约财政资金角度出发,而不是从节约采购人资金的角度出发。比如在自行议价方式中,如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自行议价选定的供应商的最终压价达不到一定比例,就会要求供应商进入专家评议环节。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觉得专家评议时间太长或成本效益不符,就会将价格直接上浮到符合政府采购中心压价要求的范围,以便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的审批。采购人也只能按照上浮的价格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支付供应商货物价款后的计划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虽然从财政部门的角度看是节约了资金,但对采购人来说却是资金的浪费。
第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定点供应商缺乏后续监督措施,采购人容易因供应商的不法行为蒙受损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选择定点供应商的时候,一般都对供应商的规模、资质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例如汽车维修的定点供应商,即使是大品牌汽车厂商的4S店也因规模不够很难进入定点范围。但是在供应商中标成为定点后,在定点期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却很少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仍以汽车维修的定点为例,由于汽车维修属于不可准确预计次数和费用的项目,采购人基本上都是采取按需送修定期结账的方式与供应商结算维修费用,一旦供应商擅自提高价格或和送修人员勾结虚报维修次数,采购人就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以上的问题,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加以完善:
1、政府采购预算方面,纳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可以采取总量预算的方式,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编制年度政府采购总量预算。进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年度后,在政府采购总量预算的控制范围内编制月度或季度的明细采购计划,可以更加切合采购人对货物的实际需要。
2、政府采购定价方面,现在电子商务的范围已经基本满足采购人日常采购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可以以获得较大认可度的电商的网络平台报价为依据,甚至引入网络供应商,不仅能节约政府采购部门的人力物力,对采购人而言,网络平台上的价格更具有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参考价值,更加能达到质优价廉的目的。同时,网络平台上的商品更加丰富,以网络平台上的价格为依据编制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更贴近实际成交价格,可以有效避免浪费采购人资金的现象。
3、政府采购流程设计方面,在无法确定价格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流程可以略作调整,例如询价采购方式,财政下达资金指标后,先进入询价环节,确定供应商和价格后再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更加能够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4、政府采购对定点供应商的后续监督方面,应当把定点供应商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尤其是对连续中标的定点供应商,要把上一期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情况纳入下期招标的审核范围,同时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从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对供应商加强监督。
总而言之,采购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部门在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同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节约采购人的采购资金,帮助采购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1]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苏 明。政府采购[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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