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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思考

发布日期:2017-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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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明显,而若要逐渐减小这种不均衡,就必须关注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充分重视农村金融体系,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当前存在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不足、外部环境不适宜等问题。又在此基础上从准确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拓宽金融渠道等方面,探究了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策略。希望以此提升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农问题关系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对我国的稳定与改革大局有密切关系。因此,若未能恰当处理三农问题,就会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三农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农民与农业问题,引起三农问题的因素较为复杂,其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无法满足融资需求就是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若要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及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理论上来源包括:为业务范围内发的存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资本金、发行金融债券、境外筹资、财政支农资金等。表面来看,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具有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多向中央银行借款。具体操作过程为农业发展银行的总负责人向中央银行统借统还,各个支行则按照一定标准向总行借款。这种资金来源渠道,不仅增加了中央银行在投放基础货币方面的资金,而且降低了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成本约束,对其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2.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不足
调查显示,到2009年我国仍有2900多个乡镇未设立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且还有许多乡镇仅有一个金融服务营业网点。总体而言,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数量较少,许多金融服务机构都分布在东部较为发达的地区。这无疑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缺少金融服务营业网点,农民就必须去距离较远的县城领取支农惠农的补助金或办理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贷款的成本,导致部分农民放弃贷款,转而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这显然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拉大了呈现差距。
3.外部环境不适宜
首先,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当前,我国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多处于分离状态,在数量、速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经济结构呈现出二元化特点。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村金融服务虽然不断发展,但相较于城市金融服务仍然较为落后。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支持农村金融的政策措施,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仍然不容乐观。其次,有关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缺少针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此外,针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企业、农户等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缺乏制度约束,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导致金融债券案判决后执行力不强、缺乏公平判决等,这都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缺乏诚信文化。部分农民自身素质有待提升,缺乏必要的诚信意识,这就导致农村信用环境相对较差。近年来,我国金融部门开始对农村企业、农民等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但收效甚微。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大量农村企业、农民赖债、逃债和躲债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村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策略
1.准确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
首先,当前我国许多农村经济条件较差,金融服务环境有待改善。而若要改善当前农村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开展一些期限长、资金需求量大、效益低、风险高的项目,例如农业科技研发、农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信用社无力经营这些项目,商业银行则不愿承担,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一种政策性银行,就应当将效益性与政策性结合在一起,给予这些项目资金支持,在保本的基础上进行微利经营。协助农村获取经济发展必须的资金,体现政府意图,担负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无法实现的功能。其次,具有社区性、规模小、交易费用低等特点的合作金融,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虽然还存在许多不足,但仍应关注其特殊功效。而若要增强其为三农服务的质量,就应当完善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与产权关系,并准确定位其功能。
2.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
要将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持农村与农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此外,还应当逐渐扩展其他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民、农村发展的金融服务范围,发挥这些银行在市场引导与政策调控中的作用。农业是我国的薄弱产业,同时也是基础产业,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还要承担自然风险。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引导作用,根本无法满足医疗、公路、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所以,若要促进新农村发展就必须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持。在设立专门支农的政策性银行的同时,还应当拓展其他银行支农的业务范围,对农村基础建设、储存、生态环境建设、粮棉油收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进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为新农村建设奠定金融服务基础。
3.改善合作农村金融
首先,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极大的差异性,这就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存在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较差,仅有部分发展相对较好。而若要促进合作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就必须根据当前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管理科学、产权清晰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对于具备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改造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则可以及时转换经营机制,逐渐发展为符合农村发展需求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其次,要逐渐完善法人治理机构。若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顺利发展,就必须采用监事会、股东会、理事会的法人治理机制。但调查显示,当前我国许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根本没有起到决策和参与的作用。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也存在力度不够、规范性不强、缺乏权威性、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者缺乏独立性的问题,所以,应当逐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保证监事会、股东大会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
4.拓宽金融渠道
若要改变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产品单一的现状,就要针对当前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农业经济发展,制定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当前,我国农民多需要小额贷款,且缺乏抵押品,因此,应当实施扩大抵押品范围。就融资渠道而言,要保障我国地方、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及时到位。此外,还应当给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允许支农金融机构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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