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营企业中约定固定回报的技术处理
发布日期:2023/4/10 浏览:次
摘要:现在许多企业都越来越重视资本运营,走上了以资本运营为导向的资本扩张之路,但在扩张经营过程中,由于双方未就合作公司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采购支付审批程序、投资决策等问题达成共识,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一些股东出于规避经营风险的考虑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固定回报。对于这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27号文件)中明确表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约定固定回报,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认定为无效。”结合实际工作,本文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角度,对这类具体问题发生时的操作方法做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