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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预缴补充规定有三点利好

发布日期:2024/2/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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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文件规定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对广大纳税人而言,该文件的下发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带来很多政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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